- 民國 107 年 0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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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增訂但書,有關特別休假年度終結之未休日數,得
經勞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並確保特別休假權益不因遞延致減損,爰增訂
本條第二項但書規定。
- 民國 106 年 0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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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修正第一項規定為勞工特別休假期日,
由勞工排定之。但本會基於業務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
整。
二、配合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規定,修正第二項規定為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
或終止契約而未休之日數,由本會發給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