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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勞工工作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第 30 條
勞工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本會基於業務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
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之日數,由本會發給工資。但年度
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
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應發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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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7 年 05 月 30 日
配合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增訂但書,有關特別休假年度終結之未休日數,得
經勞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並確保特別休假權益不因遞延致減損,爰增訂
本條第二項但書規定。
民國 106 年 05 月 17 日
一、配合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修正第一項規定為勞工特別休假期日,
    由勞工排定之。但本會基於業務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
    整。
二、配合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規定,修正第二項規定為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
    或終止契約而未休之日數,由本會發給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