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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勞工工作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第 34 條
本會差勤管理採電腦全面線上管理,勞工差勤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依規定工作時間到、退勤,並親自刷卡,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依其
    規定。
二、勞工請假、公出及出差時,須本人或委託他人事先上線申請,並徵得
    代理人同意,經相關主管人員核准後,方完成申請流程。須附證明文
    件者,另送差勤管理單位登錄。
三、勞工請假、公出及出差時,請依核假流程預留二至三天,供相關主管
    人員核假。
四、勞工於工作時間開始後到班者為遲到,下班時間前離開者為早退;遲
    到或早退者,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未辦理請假手續者,該缺勤時
    間視為曠職。曠職累計滿一日者,扣一日工資。
五、未辦請假手續而無故未到班或無故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
    該缺勤時間均以曠職論。
六、勞工經查勤不在工作場所者,須於查勤後二十分鐘內至查勤單位說明
    ,否則該缺勤時間均以曠職登記。
七、勞工差勤資料應隨時注意其正確性並保存三年。
八、勞工赴大陸地區應於七日前填具本會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提出申
    請,經核准後始得辦理請假事宜。提出申請時須確實詳讀赴大陸地區
    應注意事項,並具名簽字同意遵守相關規定,不做違法情事。
本會工級人員差勤相關事宜由秘書室負責管理;臨時人員差勤相關事宜由
人事室負責管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9 月 03 日
一、查本會員工國內出差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出差地點距辦公處所三十公里以內,
    以公出登記,距辦公處所超過三十公里者,其出差日數以一日為原則,配合將公
    差用詞修正為出差並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二、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