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於服務期間應依據法令忠實執行職務,並遵守下列行政中立事項: 一、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介入黨政派系紛爭。 二、不得於上班或服勤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 三、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動用行 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或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 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四、不得利用職務、身分或事務上之機會或方法,從事下列行為: (一)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或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 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 (二)為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金錢、物品或 其他利益之捐助,或阻止或妨礙他人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 擬參選人依法募款之活動。 (三)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 為一定之行使。 五、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得依規 定請事假或休假,長官不得拒絕。
一、本條新增。 二、茲因「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工友及臨時人員辦理事務維持中立注意事項」於 108 年 1 月 16 日停止適用,為避免前揭注意事項停止適用後,本會勞工行政 中立事項無以遵循,爰予增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