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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勞工工作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第 38 條
臨時人員依下列規定辦理考核事宜:
一、在本會服務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核;服務未滿一年者,亦得
    比照參加年終考核。
二、單位主管辦理年終考核,應依據平時考核成績,綜合衡量全年之各項
    整體表現後,填列年終考核表,密送本會人事室彙辦後,簽陳主任委
    員核定。平日如有重大具體優劣事蹟,應隨時記錄,必要時應予簽報
    。
三、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各等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
四、臨時人員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具體事蹟二目以上者,始得評列甲等
    :
(一)曾獲記功一次以上,或累積達記功一次以上之獎勵。
(二)對承辦業務,提出具體方案或改進辦法,經採行認定確有績效。
(三)負責盡職,承辦業務均能於限期內完成,績效良好,有具體事蹟。
(四)工作績效及服務態度良好,經公開表揚。
(五)全年無遲到、早退或曠職紀錄,且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因
      安胎事由所請之事假、普通傷病假之日數,事假、普通傷病假合計
      未超過五日。
五、臨時人員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曾受刑事處分。
(二)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
(三)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
(四)言行不檢,品德有不良紀錄。
(五)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因安胎事由所請之事假、普通傷病假
      之日數,事假、普通傷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
六、對於年終考核擬列丙等人員,單位主管評擬時應具體敘明擬列丙等之
    事由;核定前應給予當事人向考績委員會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七、年終考核結果,自次年一月一日起執行,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甲等:晉薪一級;已支至最高薪點者,仍支原薪點。比照參加年終
      考核者不予晉級。
(二)乙等:留原薪點。
(三)丙等:留原薪點,並應接受工作績效輔導。
八、各單位對所屬年終考核考列丙等人員,應針對需加強改善部分,規劃
    及實施適當之輔導措施。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一、本會現有臨時人員職稱為行政專員之報酬均已支至最高薪點,因應臨時人員職稱
    為輔導員之報酬薪點改採級距後得以晉薪,爰配合增訂臨時人員年終考核晉級相
    關規定。
二、參照本會聘僱人員年終考核表之名稱,將臨時人員年終考核評分標準表之名稱修
    正為年終考核表,爰現行條文第二款酌作文正修正。
三、為明確臨時人員年終考核評列甲等及不得考列甲等之條件,爰增訂第四款及第五
    款規定;現行條文第四款遞移為第六款,並增列「單位主管評擬時應具體敘明擬
    列丙等之事由」之文字規定,以利後續工作績效輔導之規劃與成效評估;現行條
    文第五款遞移為第八款。
四、為明確臨時人員年終考核結果之獎懲,增訂第七款規定。
民國 108 年 05 月 10 日
一、經查本會臨時人員係全日工時辦理不定期契約性質工作之人員,如遇工作不力情
    事,須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逐一檢視是否符合資遣或解僱條件,始能終止勞
    動契約,爰刪除丙等不予續僱之文字,以及本條第五款增列輔導改善措施。復查
    本會臨時人員為出缺不補性質,並均已敘至最高薪點,現行規定甲等晉薪之情形
    不再發生,又因刪除丙等不予續僱之文字後,考列各等次人員均支原薪點,無須
    再分別列述,爰刪除本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之規定。
二、為強化考核之公平與公正,本條第四款增列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