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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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會現有臨時人員職稱為行政專員之報酬均已支至最高薪點,因應臨時人員職稱
為輔導員之報酬薪點改採級距後得以晉薪,爰配合增訂臨時人員年終考核晉級相
關規定。
二、參照本會聘僱人員年終考核表之名稱,將臨時人員年終考核評分標準表之名稱修
正為年終考核表,爰現行條文第二款酌作文正修正。
三、為明確臨時人員年終考核評列甲等及不得考列甲等之條件,爰增訂第四款及第五
款規定;現行條文第四款遞移為第六款,並增列「單位主管評擬時應具體敘明擬
列丙等之事由」之文字規定,以利後續工作績效輔導之規劃與成效評估;現行條
文第五款遞移為第八款。
四、為明確臨時人員年終考核結果之獎懲,增訂第七款規定。
- 民國 108 年 0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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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查本會臨時人員係全日工時辦理不定期契約性質工作之人員,如遇工作不力情
事,須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逐一檢視是否符合資遣或解僱條件,始能終止勞
動契約,爰刪除丙等不予續僱之文字,以及本條第五款增列輔導改善措施。復查
本會臨時人員為出缺不補性質,並均已敘至最高薪點,現行規定甲等晉薪之情形
不再發生,又因刪除丙等不予續僱之文字後,考列各等次人員均支原薪點,無須
再分別列述,爰刪除本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之規定。
二、為強化考核之公平與公正,本條第四款增列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