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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勞工工作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第 41 條
勞工職業災害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擔
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