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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勞工工作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第 48 條
工級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自願退休:
一、服務五年以上,並年滿五十五歲或服務五年以上經依各有關任用法規
    ,轉任各機關(構)編制內職員,且年資銜接者。
二、服務滿二十五年者。
臨時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5 月 17 日
一、配合工友管理要點第二十三點規定,修正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二、配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新增第二項第三款規定。
三、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