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級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自願退休: 一、服務五年以上,並年滿五十五歲或服務五年以上經依各有關任用法規 ,轉任各機關(構)編制內職員,且年資銜接者。 二、服務滿二十五年者。 臨時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一、配合工友管理要點第二十三點規定,修正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二、配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新增第二項第三款規定。 三、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