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勞工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勞基法第五十五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 三條規定辦理: 一、工級人員:依照「工友管理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臨時人員: (一)九十七年一月一日以前工作年資(適用勞基法前之工作年資),依 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辦理結算。 (二)九十七年一月一日以後之工作年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有關規定辦 理。
一、查工友管理要點第二十五點至第二十八點已明定有關工級人員退休金給與標準、 年資計算及再任時年資採計等規定,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為工級人員之退休金給 與標準,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三條、工友管理要點 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