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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勞工工作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第 6 條
凡具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僱用為本會勞工:
一、與機關長官有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
二、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而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機關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
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
機關長官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一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之期間,
不得新進用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