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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勞工工作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第 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一、組織裁撤或整併時。
二、業務緊縮。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