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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勞工工作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第 9 條
勞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且不發給資遣費: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本會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本會同仁及其家屬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契約或本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毀損公有財產、設備,或故意洩漏本會技術上、業務上之秘密,
    致本會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滿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
本會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時,應自知
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