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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0 日
相關圖表:
壹、前言
    本事項所稱商品(服務)禮券,指發行人發行一定金額之憑證、磁條
    卡、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
    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上開證券所載金額
    之商品或服務。
    前項所稱商品(服務)禮券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
    價)券,及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所稱之電子票證。
    本事項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國
    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交通部、文化部、財政部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其適用範圍,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