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本事項所稱商品(服務)禮券,指發行人發行一定金額之憑證、磁條 卡、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 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上開證券所載金額 之商品或服務。 前項所稱商品(服務)禮券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 價)券,及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所稱之電子票證。 本事項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國 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交通部、文化部、財政部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其適用範圍,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