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測試環境條件 5.1 溫度與濕度條件: 第 6.1 至 6.5 節之測試環境條件應符合下表規定: 在上表之極端環境溫度,終端設備若可通電開機,則不得無效使用第 2 點規定之頻段。 5.2 電壓條件: 終端設備之電源電壓應於低極端電壓與高極端電壓之間。終端設備審 驗申請者應宣告其標稱電壓(nominal) 、低極端電壓、高極端電壓 與關機電壓。若終端設備可操作在一種或多種電源,其低極端電壓不 得高於下表限制值,高極端電壓不得低於下表限制值。 電源電壓低於上表之低極端電壓或高於上表之高極端電壓,終端設備 若可通電開機時,不得無效使用第 2 點規定之頻段。 檢測終端設備之電源電壓低於關機電壓時,終端設備不得發射。
一、定義測試環境條件,係參考 3GPP TS38.101-1 附錄 E 及 3GPP TS38.101-2 附錄 E 規定。 二、第 5.1 節及 5.2 節所稱「不得無效使用第 2 點規定之頻段」,係指終端設 備若已無法進行正常通訊時,應即停止發射電波信號,避免影響頻段內其他正常 通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