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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新無線電寬頻終端設備技術規範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1 日
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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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測試環境條件
5.1 溫度與濕度條件:
    第 6.1  至 6.5  節之測試環境條件應符合下表規定:
    在上表之極端環境溫度,終端設備若可通電開機,則不得無效使用第
    2 點規定之頻段。
5.2 電壓條件:
    終端設備之電源電壓應於低極端電壓與高極端電壓之間。終端設備審
    驗申請者應宣告其標稱電壓(nominal) 、低極端電壓、高極端電壓
    與關機電壓。若終端設備可操作在一種或多種電源,其低極端電壓不
    得高於下表限制值,高極端電壓不得低於下表限制值。
    電源電壓低於上表之低極端電壓或高於上表之高極端電壓,終端設備
    若可通電開機時,不得無效使用第 2  點規定之頻段。
    檢測終端設備之電源電壓低於關機電壓時,終端設備不得發射。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4 月 21 日
一、定義測試環境條件,係參考 3GPP TS38.101-1  附錄 E  及 3GPP TS38.101-2  
    附錄 E  規定。
二、第 5.1  節及 5.2  節所稱「不得無效使用第 2  點規定之頻段」,係指終端設
    備若已無法進行正常通訊時,應即停止發射電波信號,避免影響頻段內其他正常
    通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