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04 月 21 日
-
一、第 6.1 至 6.5 節規定之測試項目及合格標準,係參考 3GPP TS38.101-1、 3
GPP TS38.101-2、3GPP TS38.521-1 及 3GPP TS38.521-2 規定。
二、電磁波暴露限制係依據 IEC TR63170、CNS14959、IEC62209-1 及 IEC62209-2
。
三、終端設備常具複合性功能,若該等複合性設備之其他主管機關有訂定電磁相容或
電氣安全標準規範,應符合其規定;若終端設備無其他主管機關訂定電磁相容或
電氣安全標準規範,則其電磁相容及電氣安全應分別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3438 及 CNS14336-1 。
四、第 6.9 節參考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15285 及 CNS15364 。
五、第 6.10 節係為建立災防告警細胞廣播簡訊服務功能,並參考美國 CMAS (Comm
ercial Mobile Alert System)訂定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系統(Public Warni
ng System,簡稱 PWS)接收功能測試項目,要求手持式終端設備應具該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