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申請資格;已獲核配 者,撤銷或廢止其核配: 一、有第八條各款、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項情事之一。 二、有第七條第三款情形。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本條明定主管機關於受理後,發現申請人之申請有不實情事、不公正行為,或經審查 有資格不符情形、未依規定繳納費用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主管機關應撤銷 或廢止其申請資格;已獲核配者,撤銷或廢止其核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