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3 日
第 12 條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為審查申請人檢具之申請文件、資格及條件,得成
立審查委員會。
前項審查委員會之作業要點,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6 月 23 日
一、依據核配頻率之用途及採行之核配方式不同,主管機關可能僅需核對申請人身分
    ,或需審查申請人提出之頻率使用規劃是否符合最低之建設、營運或消保需求。
    爰訂定第一項,授權主管機關視審查難易程度決定是否成立審查委員會。
二、第二項規定審查委員會之作業要點由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