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應於各該期程開始日之七日前公告或通知各該申請人。但為辦理 第十二條審查所為之通知或公告,不在此限。
一、為確保開放申請流程順利進行,給予申請人充分決策時間,爰於本條規定主管機 關進行各項作業前,應保留至少七日之適當時間,供申請人準備。 二、審查作業期間,可能需頻繁通知各申請人補正其申請資料,硬性規定通知期間恐 致延宕整體開放申請流程之期程,爰訂定但書規定,為辦理第十二條審查所為之 通知或公告,不受應於七日前通知或公告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