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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3 日
第 15 條
獲准核配無線電頻率之申請人,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及期限繳納費用後
,取得頻率核配資格;並得依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之規定向主管機關
申請核發頻率使用核准函及頻率使用證明。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6 月 23 日
一、本條規定申請人依本辦法取得頻率核配資格條件後,與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間之介接。
二、本條所稱「已繳納費用」,係指主管機關於公告時規定得取得頻率核配資格之各
    類費用繳納條件;不必然需全額繳清,方得申請取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