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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3 日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信事業:指依本法登記提供電信服務之事業。
二、申請人:指依本辦法申請使用無線電頻率之電信事業。
三、使用者:指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或第五十九條規定獲核配
    無線電頻率之電信事業。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6 月 23 日
一、本辦法之用詞定義。
二、第二款及第三款明定本辦法之規範主體,獲核配無線電頻率前稱之為「申請人」
    ,獲核配後則稱之為「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