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信事業:指依本法登記提供電信服務之事業。 二、申請人:指依本辦法申請使用無線電頻率之電信事業。 三、使用者:指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或第五十九條規定獲核配 無線電頻率之電信事業。
一、本辦法之用詞定義。 二、第二款及第三款明定本辦法之規範主體,獲核配無線電頻率前稱之為「申請人」 ,獲核配後則稱之為「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