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應依本辦法規定之核配方式,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無線電頻率。 前項電信事業為設置微波電臺或衛星地球電臺,其無線電頻率之申請核配 及電臺設置使用管理等事項,依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或衛星地球電 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辦理。
一、明定電信事業為設置公眾電信網路,提供電信服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無線電 頻率,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但該無線電頻率不包括未直接提供終端消費者使用 之微波鏈路及衛星鏈路。 二、微波鏈路及衛星鏈路分別另依「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及「衛星地球電臺 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