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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3 日
第 3 條
電信事業應依本辦法規定之核配方式,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無線電頻率。
前項電信事業為設置微波電臺或衛星地球電臺,其無線電頻率之申請核配
及電臺設置使用管理等事項,依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或衛星地球電
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6 月 23 日
一、明定電信事業為設置公眾電信網路,提供電信服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無線電
    頻率,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但該無線電頻率不包括未直接提供終端消費者使用
    之微波鏈路及衛星鏈路。
二、微波鏈路及衛星鏈路分別另依「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及「衛星地球電臺
    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