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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3 日
第 6 條
申請人應於申請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書。
三、應繳納費用之匯款單回執聯影本。
前項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電信設備概況之構想:
(一)採用技術之種類及特性。
(二)系統架構、通訊型態及服務內容。
二、網路設置計畫構想。
三、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構想。
四、無線電頻率使用應履行之事項及責任擔保。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主管機關為查核依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公告之資格限制,必要時得限期命申
請人或使用者補具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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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9 年 06 月 23 日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申請使用無線電頻率應檢具之文件及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書
    應載明之事項。
二、為確保使用頻率之電信事業於申請及使用時,均能符合主管機關公告之資格限制
    ,爰訂定第三項,不論核配前後,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均得命申請人或使用
    者補具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