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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3 日
第 7 條
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補正,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其
申請:
一、逾期提出申請。
二、未檢具申請書或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書。
三、未依規定繳納費用,或繳納金額不足。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6 月 23 日
明定明確違反規定應不予受理之情形及其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