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補正,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其 申請: 一、申請文件中有關第四條第三款公告事項為不實陳述或虛偽記載。 二、以偽造、變造之文件申請。 三、有影響申請公平、公正之行為。
明定有不公正行為應不予受理之情形及其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