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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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確保國內漫遊用戶行使平等接取服務之權益,爰訂定第一項,以供選接服務提
供者遵循。
二、為明確定義國內漫遊用戶,爰訂定第二項。
三、因指定選接之功能需於契約經營者之資料庫中設定,而國內漫遊用戶所使用之行
動通信網路並非其原契約經營者之網路,且此二網路無法交換用戶指定選接所指
定電信事業之訊息,故第三項明定漫遊用戶以指定選接撥碼方式選接提供長途或
國際通信語音服務之電信事業時,由選接服務提供者指定之。
四、因國內漫遊用戶視為選接服務提供者之用戶,為確保國內漫遊用戶之權益,爰明
定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