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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第 10 條
使用行動通信號碼之選接服務提供者應依本辦法有關撥號選接之規定,向
其國內漫遊用戶提供撥號選接服務。
前項所稱國內漫遊用戶,係指用戶未與選接服務提供者簽訂服務契約,而
因其所屬電信事業與該選接服務提供者簽訂漫遊協定,致可使用該選接服
務提供者之行動通信服務之用戶。
國內漫遊用戶以指定選接撥碼方式,使用選接服務提供者之服務並進行國
際語音通信時,由選接服務提供者指定提供國際通信語音服務之電信事業
。
前三條之規定,適用於國內漫遊用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一、為確保國內漫遊用戶行使平等接取服務之權益,爰訂定第一項,以供選接服務提
    供者遵循。
二、為明確定義國內漫遊用戶,爰訂定第二項。
三、因指定選接之功能需於契約經營者之資料庫中設定,而國內漫遊用戶所使用之行
    動通信網路並非其原契約經營者之網路,且此二網路無法交換用戶指定選接所指
    定電信事業之訊息,故第三項明定漫遊用戶以指定選接撥碼方式選接提供長途或
    國際通信語音服務之電信事業時,由選接服務提供者指定之。
四、因國內漫遊用戶視為選接服務提供者之用戶,為確保國內漫遊用戶之權益,爰明
    定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