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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第 12 條
使用行動通信號碼之選接服務提供者於推廣預付卡各類廣告中,應明確告
知消費者,使用預付卡無法享有與後付型用戶同等級服務選擇之訊息。其
詳細差異,選接服務提供者應於公司網站公告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告知消費
者。
前條第一項之國際語音通信費處理方式變更時,原國際語音通信費用收取
者應於變更生效之日前四十五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告知其既有用戶。
使用行動通信號碼之選接服務提供者對於預付卡用戶之收帳方式,應對消
費者善盡告知責任。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一、提供行動通信服務之電信事業,可能因其預付卡即時扣款系統之限制,致其提供
    平等接取服務時與後付式用戶有不一致情形,為保護消費者,於第一項明定,選
    接服務提供者應揭露之。
二、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於第二項明定,選接服務提供者與合作之國際通信語音服務
    電信事業對通信費處理方式變更時,由原費用收取者負通知用戶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