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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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明定用戶申請指定選接可向擬撥接之長途或國際語音通信電信事業申請,
或向其選接服務提供者申請。其中向其選接服務提供者申請者包含新申請用戶及
舊有用戶。
二、第二項明定用戶直接向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提供者申請指定選接服務時,選
接服務提供者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提供者應遵循之申請作業,以確保用戶權
益。
三、茲因用戶向選接服務提供者申請指定選接服務之行為,對提供長途與國際通信語
音服務電信事業而言,為間接受理之方式,為顧及長途與國際通信語音服務電信
事業及消費者之權益,選接服務提供者應於一定時日內將申請書轉交予用戶所指
定之長途與國際電信事業,爰訂定第三項,俾資明確。
四、第四項明定申請書之內容,以利出帳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