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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第 14 條
用戶得依下列方式申請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指定選接服務:
一、以書面向其擬撥接使用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之電信事業申請。
二、以書面向其簽約之選接服務提供者申請。
選接服務提供者於接獲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電信事業依前項第一款規
定受理指定選接設定申請書後,應於約定開始提供服務日前完成設定作業
。
選接服務提供者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受理用戶申請指定選接服務時,應於
受理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轉送用戶指定之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
電信事業。
前二項申請書之內容,應包括用戶名稱、身分證或營業統一編號、選接服
務提供者配給之電話號碼、出帳地址及所指定之電信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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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一、第一項明定用戶申請指定選接可向擬撥接之長途或國際語音通信電信事業申請,
    或向其選接服務提供者申請。其中向其選接服務提供者申請者包含新申請用戶及
    舊有用戶。
二、第二項明定用戶直接向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提供者申請指定選接服務時,選
    接服務提供者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提供者應遵循之申請作業,以確保用戶權
    益。
三、茲因用戶向選接服務提供者申請指定選接服務之行為,對提供長途與國際通信語
    音服務電信事業而言,為間接受理之方式,為顧及長途與國際通信語音服務電信
    事業及消費者之權益,選接服務提供者應於一定時日內將申請書轉交予用戶所指
    定之長途與國際電信事業,爰訂定第三項,俾資明確。
四、第四項明定申請書之內容,以利出帳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