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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第 15 條
除有正當理由或另有約定者外,選接服務提供者應於接獲長途或國際通信
語音服務電信事業依用戶申請指定電信事業之通知之日起四個工作日內,
完成設定作業,並於完成設定時,即刻以適當方式通知長途或國際通信語
音服務電信事業,其屬變更指定選接者,並應同時通知變更前之長途或國
際通信語音服務電信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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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一、為保障用戶權益,明定選接服務提供者除有正當理由或另有約定外,應於一定時
    間內完成設定作業,並立即通知提供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之電信事業,爰訂
    定本條第一項前段條文,以資遵循。
二、為提供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之電信事業能確實掌握其註冊用戶數以進行相關
    商業活動或用戶權益事宜,爰於第一項後段明定選接服務提供者應於完成變更指
    定選接之設定作業後,告知用戶原指定電信事業有關該用戶已移轉之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