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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第 17 條
用戶申請以撥號選接方式使用他電信事業所提供之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
務,應向提供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之電信事業提出。但使用行動通信
號碼之用戶不在此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鑑於撥號選接係由用戶撥打時始決定選接對象,尚無需由選接服務提供者事前完成相
關網路設定作業,爰明定用戶申請撥號選接服務時之應向選接對象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