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接服務提供者因提供平等接取服務所生之建置及維護成本,應自行負擔 之。
按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觀之,提供平等接取服務為選接服務提供者之義務,且選 接服務提供者實施平等接取所選取技術無須考量他業者能否配合,故相關系統之建置 及維護成本,應由其自行負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