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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第 4 條
指定選接及撥號選接使用之編碼格式,由主管機關依據公眾電信網路號碼
計畫之規定公告之。
選接服務提供者應依前項公告之編碼格式,向其用戶提供指定選接及撥號
選接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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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一、為明確規範平等接取服務之編碼格式,爰於第一項明定由主管機關依據公眾電信
    網路號碼計畫公告,以資遵循。
二、平等接取之編碼格式經主管機關公告後,選接服務提供者即有義務遵循該公告內
    容提供其用戶平等接取之服務,爰訂定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