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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第 5 條
選接服務提供者因實務技術之限制,無法依第三條第三項時程向其預付式
、跨網漫遊等特定類別用戶提供平等接取服務者,應於三個月內檢具理由
及其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並應依主管機關之核定,向其用戶提
供平等接取服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考量選接服務提供者提供平等接取服務仍須與其用戶所選接之長途或國際語音通信電
信事業合作始能提供,實務上恐有無法克服之困難而無法依規定如期提供平等接取服
務,爰明定選接服務提供者得檢具理由及相關資料,請主管機關核定,並應依主管機
關之核定提供平等接取服務,以維護其用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