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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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供消費者良好之通信品質及確保市場公平競爭,爰於前二項明定選接服務提
供者應依話務量需求設置足夠電路,並應確保其用戶選接他業者之長途或國際語
音通信接續完成率不低於選接自身提供之長途或國際語音通信接續完成率,但排
除用戶端及國際通信語音服務電信事業端之因素。
二、接續完成率之達成,除選接服務提供者之網路內部的接續率應達到一定水準外,
互連鏈路是否足夠亦是接續完成率達成符合標準之關鍵因素,然此部分須由選接
服務提供者與被選接電信事業合作達成,爰訂定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