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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第 14 條
設置者得使用電信桿、號誌桿、路燈桿、標誌桿、電話亭、候車亭、高架
橋、橋樑、橋墩、天橋、陸橋、地下道、隧道、公園、土地及其他公有設
施及建物等,設置基地臺。
前項基地臺設置於公有土地、設施或建物者,應經管理機關(構)同意,
其管理機關(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設置者應配合管理機關(構)之
要求,為必要之美化措施。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配合行政院於一百零八年七月二日公告修正「第一類電信事業開放之業務項目、範圍
、時程及家數一覽表」行動寬頻業務新增開放 3500MHz  及 28000MHz 頻段,因其使
用較高頻率之物理特性,訊號容易衰減及涵蓋範圍較小,無法以大型基地臺提供全面
性之訊號涵蓋,爰援引世界先進國家開放路燈桿、標誌桿等公共設施及公有建物架設
基地臺之作法,並作為電信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之補充性規定,以促進我國 5G 行動通
訊網路之發展、加速基地臺基礎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