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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第 16 條
設置者設置基地臺時,應注意天線排列整齊或施作天線格柵等美化設施,
避免對景觀造成衝擊。
基地臺天線設置之避雷針,以與其共站(構)基地臺或建物共用為原則。
基地臺之防護天線格柵或其他類似防護設施,屬基地臺之附屬電信設施。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參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明定基地臺天線
與避雷針之施作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