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第 17 條
基地臺天線不得違反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會銜發布之航空站飛行場助
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之規定。
前項天線結構於室外之高度超過地平面六十公尺者,應具有航空色標及標
識燈具,並應與高壓電線保持安全距離,避免危及公共安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參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於本條明定基地臺
設置天線之安全防護措施,應配合民航飛行安全相關法規及營建相關法規,以維公眾
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