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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第 18 條
基地臺天線為室外電波涵蓋者,其設置高度及方向,應確保其水平方向正
前方於下列距離內不得有高於天線之合法建築物:
一、大型基地臺:十五公尺。
二、微型基地臺:八公尺。
基地臺天線輸入端之射頻功率大於二瓦特者,其為室外電波涵蓋所設置之
天線不得架設於室內。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參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之規定,明定基地臺天線設
置之限制,以降低各界對天線架設位置及電波之疑慮,減低民眾視覺上及心理上之排
斥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