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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第 19 條
設置者之基地臺射頻設備,應經主管機關型式認證合格,始得設置使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參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明定設置者設置之
基地臺射頻設備,應經主管機關型式認證合格始得設置使用,俾利依電信管理法第六
十五條及第六十六條之規定維持電波秩序及有效管理電信管制射頻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