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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第 23 條
設置者設置之基地臺,主管機關得辦理定期或不定期查驗。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參考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及第五條第六項之規定,明
定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查驗設置者於設置中及設置完成之基地臺設備,以確保符
合本辦法設置、使用等規定及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