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定之書表及證照,其應記載事項、格式、製作及遞送傳輸方式, 由主管機關另行公告。
一、參考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之體例訂定本條。 二、有關涉本條規定之相關書表、證照、電子檔案、遞(傳)送、製作方式,如本辦 法第四條之登錄資料、第六條申請審驗書表及電臺執照、第十條、第十一條執照 異動及換發等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