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者辦理基地臺登錄時,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及格式檢送或傳輸相 關基地臺規格及設置地點等資料,並知會設置地點之直轄市或縣(市)政 府。
本條明定電臺登錄作業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辦理,如以電子化方式傳輸資料至主 管機關資料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