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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第 4 條
設置者辦理基地臺登錄時,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及格式檢送或傳輸相
關基地臺規格及設置地點等資料,並知會設置地點之直轄市或縣(市)政
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本條明定電臺登錄作業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辦理,如以電子化方式傳輸資料至主
管機關資料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