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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第 5 條
大型基地臺於設置期間,設置者得進行現場短期測試,測試起訖日期由設
置者於測試前登錄,測試期間最長不得逾五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大型基地臺尚未取得電臺執照者,不得使用,惟基於該基地臺於申請審驗前,設置者
有自行測試之必要,爰明定本條規定,以符實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