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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檢驗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
第 10 條
主管機關每年選取六家以上設置者,辦理資通安全定期檢驗。
主管機關辦理前項定期檢驗時,應考量設置者網路之關鍵性、規模、用戶
數、電信服務類型、資通安全責任等級、資通安全事件發生之頻率與程度
、受檢驗之頻率與結果及其他與資通安全相關等因素。
主管機關辦理資通安全檢驗時,應以不妨礙通信服務為原則。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
一、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每年辦理公眾電信網路資通安全定期檢驗之家數。
二、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辦理定期檢驗之抽檢對象參酌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