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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檢驗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
第 11 條
主管機關辦理前條定期檢驗時,應於二個月前將檢驗日期、檢驗項目、合
格基準及繳款通知單以書面通知受檢驗者,受檢驗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所
載期限內完成繳費。
前項受檢驗者因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未能於主管機關指定之時間配
合檢驗者,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
變更檢驗日期。
前項申請,除有不可抗力之事由外,以變更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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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
一、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實施公眾電信網路資通安全檢驗之通知程序,及受檢驗者應
    配合繳納檢驗費。
二、第二項明定受檢驗者未能於主管機關指定時間配合時之處理方式,俾利受檢驗者
    配合辦理。
三、第三項明定受檢驗者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檢驗日期之次數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