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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檢驗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
第 12 條
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對其辦理不定期資通安全檢驗:
一、公眾電信網路發生資通安全事件達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規定
    之第三級資通安全事件以上。
二、公眾電信網路有危害國家安全或資通安全之虞,經有關機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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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
明定設置者之公眾電信網路如發生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或有國家安全或資通安全疑慮
之情形時,由主管機關主動對其辦理不定期資通安全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