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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檢驗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
第 13 條
主管機關辦理資通安全檢驗內容如下:
一、訂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之受檢驗者,檢驗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之實施
    情形。
二、未訂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之受檢驗者,檢驗其網路資通安全防護規劃
    之實施情形。
前項受檢驗者之公眾電信網路之一部或全部為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時,主管
機關得要求受檢驗者提供符合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八項授權訂定之關鍵電信
基礎設施資通設備資通安全檢測技術規範之佐證資料。
無法提供前項佐證資料者,主管機關得請受檢驗者於指定期間內,提供經
主管機關認可具執行前項技術規範檢測之測試機構出具之有效測試報告。
前項期間以二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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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
一、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對於不同對象實施公眾電信網路資通安全檢驗之內容,俾利
    公眾電信網路之受檢驗者配合辦理。
二、第二項明定受檢驗者之公眾電信網路之一部或全部為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時,主管
    機關得依本法規定檢驗設置者之資通設備。
三、第三項明定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請受檢驗者提供相關佐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