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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檢驗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
第 5 條
主管機關辦理前條定期檢驗時,應於二個月前將檢驗日期、檢驗項目、抽
檢數量、合格基準、自評文件格式及繳款通知單以書面通知受檢驗之設置
者(以下簡稱受檢驗者),受檢驗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所載期限內完成繳
費。
前項受檢驗者因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未能於主管機關指定之時間配
合檢驗者,得於收受前項通知次日起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
申請變更檢驗日期。
前項申請,除有不可抗力之事由外,以變更一次為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
一、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實施公眾電信網路網路性能檢驗之通知程序,及受檢驗者應
    配合繳納檢驗費。
二、第二項明定受檢驗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檢驗日期。
三、第三項明定申請變更檢驗日期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