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檢驗者收受前條通知後,應於通知所載期限內提出自評及佐證資料。 前項自評及佐證資料不全者,主管機關得通知受檢驗者限期補正或判定不 合格。 受檢驗者應指派工程主管全程參與檢驗,並指派一人以上之工作人員隨同 協助檢驗之進行。
受檢驗者繳納檢驗費、應準備事項及配合主管機關執行檢驗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