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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檢驗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
第 9 條
主管機關應於網路性能檢驗完成後一個月內,將檢驗結果通知受檢驗者。
前項檢驗結果有缺失或待改善者,受檢驗者應於收受檢驗結果後一個月內
,向主管機關提出改善報告。
前項受檢驗者提出改善報告後,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時間內,依其缺失或
待改善事項之性質及程度,以書面提出改善報告之執行情形;主管機關認
有必要時,得要求受檢驗者說明或改善。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
一、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應於檢驗完成後一個月內,通知受檢驗者檢驗結果。
二、第二項明定受檢驗者應於收受檢驗結果後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改善報告。
三、第三項明定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要求受檢驗者說明或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