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構)、公益社團、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或公用事業為提供緊急 救難服務、公共事務諮詢服務、公眾救助服務或慈善服務等用途所需,經 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審酌其法定職掌、設立宗旨、公 益需要等而為核准後,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特殊服務號碼。 前項所稱公用事業指下列事業: 一、電力事業。 二、自來水事業。 三、經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用事業。 第一項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電信號碼申請書。 二、政府機關(構)、公益社團、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或公用事業之各該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核准函影本及公益社團、財團法 人、行政法人或公用事業證明文件影本。 三、特殊服務號碼服務計畫書(包含網路架構、服務之提供方式、服務範 圍及對象、服務內容及收費方式)。 四、獲核配市話號碼及行動通信號碼之電信事業同意配合提供特殊服務號 碼之相關文件。 獲核配特殊服務號碼者,其資格變更,或使用用途不符第一項規定時,不 得繼續使用。
一、規定涉及社會公益用途之特殊服務號碼之管理方式。考量現行特殊服務號碼 19X Y 資源有限,爰規定由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依權責審酌核准 後,主管機關予以核配。 二、第二項規定本辦法公用事業的範圍。 三、第三項規定政府機關(構)、公益社團、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或公用事業向本會 申請核配特殊服務電信號碼時應檢具之文件,以資明確。 四、第四項規定獲核配特殊服務號碼者不得繼續使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