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信號點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電信號碼申請書。 二、信號點碼使用規劃書(包含與其他公眾電信網路互連之網路預計介接 點位置及其信號方式、網路架構及容量規劃資料)。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依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電信事業申請核配信號點碼應檢具文件及規劃書 之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