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應於調處會成立後十五日內召開第一次調處會議。 調處會應就有關資料及當事人陳述意見,進行調處並作成調處紀錄記載以 下事項,經當場朗讀後,由當事人及調處委員簽名或蓋章: 一、會議時間及地點。 二、出席人員。 三、當事人及其代表。 四、契約爭議事項。 五、當事人及調處委員意見。 六、會議決議。
一、本條係規範調處會議進行之流程。 調處會議應就有關資料及當事人陳述意見進行調處。 二、每次調處會議均應做成會議紀錄,將契約爭議事項、當事人及調處委員意見及會 議決議納入,作為日後辦理相關類似調處案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