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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1 日
第 10 條
主管機關應於調處會成立後十五日內召開第一次調處會議。
調處會應就有關資料及當事人陳述意見,進行調處並作成調處紀錄記載以
下事項,經當場朗讀後,由當事人及調處委員簽名或蓋章:
一、會議時間及地點。
二、出席人員。
三、當事人及其代表。
四、契約爭議事項。
五、當事人及調處委員意見。
六、會議決議。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1 日
一、本條係規範調處會議進行之流程。
調處會議應就有關資料及當事人陳述意見進行調處。
二、每次調處會議均應做成會議紀錄,將契約爭議事項、當事人及調處委員意見及會
    議決議納入,作為日後辦理相關類似調處案之依據。